作者: 领创知产团队 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 2025-07-15 21:12:16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征程中,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始终坚守在前沿,为客户的商标权益保驾护航。近期,我们成功代理了奥格·温克豪斯公司(WINKHAUS)的两起商标异议案件,再次为客户赢得了关键的胜利。这场胜利不仅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更为商标维权领域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和启示。
WINKHAUS是一家在建筑五金及智能锁领域享有盛誉的企业,其商标“WINKHAUS”和“温克豪斯”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然而,佛山市顺德区骏溢建材有限公司却在第1类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WINKHAUS”和“温克豪斯”商标,企图通过模仿和抄袭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被异议商标“WINKHAUS”和“温克豪斯”均指定使用于第1类的“聚氨酯、工业用聚氨酯胶黏剂”等商品上。而WINKHAUS公司早在多个类别(第6类、第7类、第9类等)上注册了同名商标,并且通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这些商标在行业内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较高的知名度。
在接到委托后,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迅速组建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我们深知,商标异议案件的胜诉不仅依赖于扎实的法律基础,更需要翔实的证据和精准的论证。
首先,我们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WINKHAUS的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独创性。这些证据包括商标的注册历史、市场推广资料、行业报道以及商标在全球范围内的使用情况等。通过这些证据,我们清晰地展示了WINKHAUS商标的影响力和独特性。
其次,我们对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调查发现,被异议人不仅申请了“WINKHAUS”和“温克豪斯”商标,还申请了多个与WINKHAUS商标相近的商标。这种行为明显具有抄袭和模仿的意图,违反了《商标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十条(商标近似性判断)和第三十五条(异议程序)的规定,决定对第74607031号“WINKHAUS”和第74413893号“温克豪斯”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结束后,WINKHAUS公司对我们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们在邮件中表示:“We were very pleased to hear that the two trade mark applications will not be registered. We will be happy to contact you again if a similar case should arise.”(我们很高兴听到这两个商标申请将不会被注册。如果出现类似案件,我们很乐意再次联系你们。)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实力和丰富经验。它提醒我们,商标维权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通过精准的证据收集、专业的法律分析以及对细节的严格把控,我们能够为客户赢得关键的胜利。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保护商标就是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未来,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高效、敬业的服务理念,为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贡献更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