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领创律师团队 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 2025-07-15 20:43:10
近日,领创律师团队代理的外观专利侵权案件在北京知产法院获得支持。
案件基本情况
领创律师团队代理本案中原告。
原告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深耕制冷领域多年,本案专利产品市场反响很好。
被告公司在多个知名电商平台售卖外观几乎完全一致的侵权产品,开设店铺群,销量巨大。
原告公司将被告公司诉至北京某法院,要求停止侵权,以及支付侵权赔偿款。
被告抗辩:
1.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设计,且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被告并未实施制造行为,被诉侵权产品是从制造商处直接采购而来,具有合理来源。
3.被告无主观侵权恶意,产品销售小,原告主张赔偿过高。
法院认定:
1.被告公司提交了展会的照片,以及两份杂志证明其实施的为现有设计。但是,照片的形成时间不明,且无法提供手机中的原始载体,杂志形成时间不明,且与涉案专利区别较大,故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2.被告虽然提供了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和案外人就菜品展示柜进行磋商、交易,但缺乏微信聊天所涉人员的身份证明,仅凭聊天记录不能当然证明交易已完成。而且,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和交易习惯,如果交易已完成,被告公司应有能力提供双方的交易凭证,但其未提供,不合常理,其合理来源抗辩亦不能成立。
最终判决:
最终法院根据本专利的类型、对产品整体价值的贡献率、原告公司专利产品的声誉、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侵权产品单价等因素,最终酌定赔偿数额为 10 万元。
目前被告方已经履行完毕。
案件小结
本案具有一般外观专利侵权的特征,侵权方以如下理由进行抗辩:
1.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2.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设计;
3.合理来源抗辩。
经过审理可以看出:
对于1,法院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进行评判,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对于2,通过本案法院认定的部分,可见现有设计抗辩证明标准较高,由于目前手机中的照相时间可以更改,故无法单凭照片的孤证认定现有设计,应当辅以其他更多的证据形成更加完备的证据链,如带有时间戳的照片及视频,或者不可修改公开范围的公开的社交媒体文章等。
对于3,关于合理来源抗辩,侵权方应当对于侵权产品的来源进行详尽的举证。应当提供相应的聊天沟通记录、汇款凭证、相应票据等等。
探索和收获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也有以下方面也有一些新的探索和收获:
1.关于取证形式
传统的侵权案件以公证购买的取证方式居多,本案中,考虑到产品体积较大不易保存,且被告的网络销售页面已经完整展示了产品整体外观,领创律师团队采取权证链的方式进行线上取证,通过购物网站的销售页面以及已经购买的用户评价的方式证明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同时也可以较为精准地确定销售量,以最低的成本达到了诉讼目的。
2.关于生产行为的认定
虽然没有走访和实地调查被告的工厂,领创律师团队通过调研和取证,在被告官网上找到了其宣传用语:“是一家集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在被告未能提交侵权产品合理来源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了被告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