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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退款!加盟商反悔及时解约获支持

作者: 田洋 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 2023-06-30 18:24:39


近期,我所代理了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最终法院支持了退还全额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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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5日,安先生与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安先生按约向该公司缴纳了特许经营加盟费138800元。
但协议签订两个月后,该公司并未提供实质的帮助,安先生也未实质利用该公司的经营资源,安先生在2022年9月7日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声明,并要求全额退回特许经营加盟费,双方协商未果。
安先生委托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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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

习文峰律师田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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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思路

本案实质涉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冷静期”的规定,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该条款。代理律师认为,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仍然可以适用该条款,通过确定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期限,实现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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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1)主张“冷静期”规则
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注意的是,主张冷静期规则应当是被特许方没有实际利用特许方经营资源的情况下才应当主张,比如未实际选址、开店等等。一旦利用了特许方的实际经营资源,则返还加盟费往往不能得到全额支持。
如果没有约定冷静期,签订合同后多久要求解除合同会被法院支持呢?我们认为,一般是3个月内。在此期间被特许方没有利用特许方资源或者没有取得实际帮助的情况下,合同一般是可以解除,并且退还全部/部分加盟费。
在代理的大量案件中,我们发现,“冷静期”这一概念不同地区、等级的法院理解不尽相同,有时合同签订后7个月法院仍然支持被特许方“冷静期”的主张,仍然支持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我们认为,一旦双方丧失合作基础,要求解除合同的被特许方动作应该越快越好,及时以书面等方式通知特许方,为自己将来诉讼时争取有利的身位。
(2)主张确认合同无效、撤销合同、解除合同
被特许方往往有要求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撤销特许经营合同,以及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特许人(加盟商)举证要求非常之高,作为被特许人(加盟商),很难举证证明存在合同无效、撤销合同、解除合同的理由,从而难以达到诉求。


陷入舆论漩涡的“贤合庄”火锅加盟品牌(图片来自网络)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了特许人负有与被特许人(加盟商)签订合同前需要向被特许人披露内容的义务,如:审计报告、商标专利情况、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等等。但很多特许人并未履行,被特许人(加盟商)往往会因为特许人未进行信息披露或者信息披露不完整而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是所有的未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下,法院都会支持解除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能否得到解除,需综合考虑所涉及的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以及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进行判断。

相关法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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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安先生与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于2022年9月7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安先生特许经营加盟费13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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